事件回放 2月28日下午4时许,《魔兽世界》上千名玩家在服务器中进行一个名字叫安其拉开门的任务,部落和联盟两大阵营的上千名玩家在与一只佐拉巨甲虫战斗,竟然在即将胜利时集体掉线。
3月1日下午4时,魔兽世界别区的玩家在进行安其拉开门任务时发生了同样的遭遇,服务器在晚9时崩溃……网上对于该游戏代理商第九城市的声讨更加强烈,玩家提议,在3月15日集体罢玩《魔兽世界》,事后,游戏运营商上海九城表示,将出台相应的补偿计划以安抚玩家。
“用户遭受的网络故障不是游戏运营商的问题,可能问题来自网络运营商,或者是网吧,甚至可能是用户自己把电脑插销碰掉了,从这一点而言很难界定其断网损失,而且也不排除会有用户夸大或伪造自己的断网损失来向游戏公司索赔。”
某游戏厂商陈述厂商确立“不赔偿”原则出发点
“经济损失还是小事,断网事件给上千名苦战了5个小时的玩家带来的精神上损失,又有谁来计算赔偿呢?” 一位玩家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日前,针对“魔兽”玩家的集体抗议事件,《魔兽》的开发商暴雪公司首席运营官(COO)保罗·山姆公开道歉,但此前游戏开发商第九城市所承诺的“补救”措施却距离玩家遥遥无期,保罗·山姆承认,目前没有赔偿玩家的计划。 暴雪称:将对玩家设限以解决服务器问题
保罗·山姆解释,“安其拉之门”的断线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此次活动吸引了太多玩家的关注。现场玩家人数超过了该地区服务器所能承载的容量,因而发生了断线事件。
据山姆介绍,在不同的地区也曾经发生过类似的断线事件,但断线的时间基本上都不超过五分钟。 暴雪目前不能100%保证下次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而游戏运营商九城表示,从3月7日起,公司已经增加两组服务器来缓解玩家过多造成的拥堵。
相比暴雪的“前瞻性举措”,此前九城明确表示将出台安抚性补偿措施,但在保罗·山姆发表致歉声明之后,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目前为止,对具体补偿措施和玩家受损认定方式三缄其口,称一切要等和暴雪沟通协商后再公布。 去年北美88组服务器中20组同时宕机,令暴雪总裁不得不以公开信形式道歉,并为玩家补偿免费游戏时间。
游戏厂商均有类似的“不负责”条款
有玩家表示,之所以采取了“罢玩”这样的方式,是因为觉得通过法律手段很难解决目前遇到的问题,这也使得国内游戏玩家的“弱势地位”再度凸现出来,即便“魔兽”的玩家被公认为是中国玩家阶层中“最精英”的一群。 据九城《通行证用户协议》第六条“服务的停止和更改”的规定,“发生突发性的网络设备故障等情况时,第九城市有权停止或中断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目前网游公司几乎都有类似的“不赔偿协议”,暂停服务的不赔偿的情况包括“服务器遭受损害,无法正常运作”、“定期检查或施工,更新软硬件”、“突发性的软硬件设备与电子通信设备故障”、“网络提供商线路或其他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种种情况,而用户要想注册成为游戏玩家,肯定要选择“接受协议”这一选项。
玩家经济损失为3750元
现在市场上一张30元的点卡可以玩66个小时左右的游戏,平均每小时不到0.5元,按此次受损玩家1500人计,5个小时的赔付金额只有3750元。但是什么原因使日进斗金的游戏运营商补偿措施迟迟不出台呢?
成熟的游戏公司一般都会有一套完整的事故处理机制,会根据事故等级划类,最终规定具体的补偿措施补偿给玩家相应的游戏时间。不过很多一般都不倾向于直接在游戏中给玩家补偿。
从九城与暴雪的合作来看,九城这次似乎也处在有苦难说的境地,《魔兽世界》的计费系统是由暴雪负责,从韩国、欧美“魔兽”服务器频频出现问题来看,九城要想学携程为迪士尼赔偿的做法,一咬牙为暴雪买单,似乎也不敢开这样的先例。
立法难、取证难、量刑难,有法律专家指出:
“虚拟财产维权比农民工维权还难”
已经签订了“用户协议”的玩家,真的就对这种状况束手无策吗?网络游戏运营商到底应不应该对玩家“虚拟财产”的丢失损害负责?此外,目前由网络游戏厂商来单方面界定玩家损失的情况,是否能有所改变?为此,我们采访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白而强,在采访中,他提到:“虚拟财产维权比农民工维权还难”的说法。
“法院未必承认运营商合同”
南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游戏厂商在让用户成为玩家之前,都会让用户签订《通行证用户协议》,结果在发生事故之后,运营商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网络游戏运营商是否在通过这样的合同规避自己的责任?
白而强(以下简称“白”):像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的法律关系,就要归到《合同法》来看,我国对《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有限制的,比如某些房地产商给消费者的合同,还有电信的某些霸王合同,法院在面对甲方合同的格式条款时,为显示公平原则,法院不一定会承认甲方的条款,在合同条款有歧义的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有利于乙方进行裁定。 不过从目前来看,网游玩家经常还会考虑诉讼成本的“问题”,因为虚拟财产变现之后价值往往不超过万元,而一旦打官司可以说比农民工维权的成本还高,农民工可能打官司花3万元要回1万元,而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可能花1万元诉讼也不一定能要回1000元。
南都:游戏服务商与保护玩家与玩家的“虚拟财产”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有不受侵害、不被删除或丢失的责任?
白:说消费者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也是一种“电子游戏”。 我认为,出现在玩家个人页面并保存在服务商数据库中的一切数据,应被视为服务商接受玩家委托而保管的“私人财产”,服务商有保护其不受侵害、不被删除或丢失的义务,凡由于服务商未尽到网络安全义务而致上述“财产”被窃取、删改或丢失,应负责给予赔偿;而若由于玩家的过失或其他非正常网上活动的责任而造成上述“财产”被窃取、删改或丢失,则应由玩家自行承担责任。
可是网络游戏的现实情况却是——玩家的虚拟财产在下网后并不归自己保管,而是被保存在服务商的数据库中。 双方之间也没有正式建立“委托代管”之类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实际上都是运营商的“财产”。只要服务商的数据库中稍加修改,玩家的“财产”即可化为乌有。
从目前的法规来说,并没有规定运营商有保存玩家信息的责任,这从技术上来讲应该也不难,厂商可以设定每5分钟保存一次用户资料,对不承认该责任的游戏厂商,用户可以抵制其服务,不过这又再度涉及一个厂商和用户之间愿打愿挨的关系了。
“司法机关应执行追究职能”
南都:从目前来看,司法界基本上已经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属性,游戏玩家想以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您觉得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困难的因素有哪些?
白:取证难,由于网络传输数字信息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和易删改性,使得虚拟财产纠纷一直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即便通过法律手段,任何诉讼当事人将自己单方从网上下载的信息充做证据向法庭举证是要受到对方的质疑的。 玩家必须向法庭主张他玩到了第几级、赢得了多少装备和点数(网币)。可是“物品清单”保存在服务商的数据库中,玩家如何能轻易取得并作为证据出示给法庭?法庭如何能对玩家资料进行真正的确认?
此外,玩家如何能证明自己的装备的确被偷走?设想:如果真有不良玩家先将“宝物”转存在其他朋友那里,然后自称“被偷”,待“索赔”成功之后再两人分赃怎么办?
与此同时,网络游戏中有某些独特、甚至是独一无二的宝物,如果仅凭玩家ID中现有“宝物”与“物品清单”,判决服务商“恢复”玩家财产的“原状”,就可能使游戏系统中出现了本不该出现的双重“顶级宝物”,就会给其他玩家造成新的不公平和给服务商造成损失。
单纯的恢复游戏装备的判决结果对厂商来讲,也会影响游戏的平衡性,就像银行不能直接去抄家,必须借助于司法机关,我认为这方面公安机关有责任,他们应当按照厂商提供的IP地址进行查询,找到被窃的装备。
“虚拟第三方”可成网络行为公证
南都:从“魔兽世界”的事件上来看,运营商即便表示要赔偿用户,也是由其单方来裁定,您觉得有什么解决的办法没有?
白:我认为有“虚拟第三方”的模式,这同时也可以解决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网络相关诉讼“取证难”的问题,借鉴现实司法制度中‘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模式,在网上设立一个虚拟第三方,专门用来保存商家或其他网络用户自愿发送来请求保存的信息(可简化到类似现在游戏中的‘存档’模式),在需要时提交给司法机关作为原始证据使用。 我们可以设想,玩家和服务商都将自己的数据和取得这些数据的过程、方式等信息存入第三方的数据库中,由第三方提供某些特殊的技术手段予以保管;当发生争执时,双方都可以从第三方的数据库中提取所保管的证据文件向法庭出示,这将有效地证明双方的真实身份、提交保管的数据的原始内容和提交时间等事实,法院查明纠纷有关事实时将能有效避免无意义的争执。
南都:您觉得谁最有可能充当第三方?是公证机关?司法机构?网络游戏的管理部门?还是市场自行调节出现这样的专业的商业化运作公司?
白:主要是司法界思维方式方法的问题,虚拟财产的立法可能还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比如“商业贿赂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就一直在提,结果最近才立法,虚拟财产立法的问题,同样有一个从思维到行动,再到立法规范的过程,之前我们的司法界就应该更新意识,由什么样的机关来担任这样的第三方并不重要,目前公证机关也正在由行政机构向民间仲裁组织转轨。
事件点评
游戏是什么?娱乐的工具而已,没有网络游戏之前,我们也有很多娱乐。比如麻将,流行了几百年,至今不衰。因为打麻将输了钱打架、离婚甚至出人命的还少吗?为什么没人出来说说呢?怎么这么个游戏就这么多人出来说三道四呢? ——网友夜游神76
能把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搞好就不错了,那些自杀的人,不沉迷游戏,一样可以沉迷别的,武侠小说,赌博,电视……说到底,还是家庭环境和教育的不力,没有一个可以交流的环境,只能在虚拟的游戏中发泄自己。 一旦在游戏中也遇到挫折,就有可能导致其觉得整个世界都没有存在的价值。
——网友EyeNe 政府还是应该采取一些行动的,肯定得有些措施约束,监护人管不到管不好的,政府肯定责无旁贷。但是现在的那些措施,比如说防沉迷,实在是太容易破解了,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有个解决的办法。 游戏要玩,但要玩得合理。游戏业肯定是要有管制的,人家房地产也还有那么多规定呢,没了规矩不成方圆哪。
——网友世上仅此一人 整理:刘澍涛 名词解释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
目前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
链接 “两会”代表提议
禁止网游虚拟物品交易
参加的“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今年向全国“两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禁止网络虚拟财物与现实货币交易,尽快为网络游戏立法的建议》,抨击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官方出售虚拟财物,“实质是用虚拟的价值套取真实的价值,用虚无缥缈的电子蝴蝶把玩家的真实货币诱入自己的腰包”。
周洪宇代表说:网络游戏运营商通常是出售点卡按游戏时间计费,但有一些运营商向玩家出售游戏中的货币、装备等虚拟财物牟利。过去,官方销售虚拟财物的运营商只是少数。2005年12月,网游巨鳄盛大宣布,包括长期作为旗舰网游《传奇》在内的三款网游将“永久免费”,不再出售点卡,而销售虚拟财物将成为其收入的一大支柱。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的运营商将虚拟财物销售作为主要的盈利模式。这种盈利模式是否合理、合法,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同时受到抨击的还有百度和网易等公司,周洪宇举例:2006年1月,百度宣布“百度币”可与盛大、网易的虚拟货币自由兑换,并意图将市场上所有虚拟货币都收归旗下,与其电子商务结合,打造巨大的网上虚拟货币支付平台。这表明虚拟财物的影响范围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网络游戏,开始形成现实的金融力量,并将挑战现有的金融秩序。周洪宇注意到民间虚拟财务交易正在高速膨胀并形成惊人规模,全国很多城市都出现了“代练”公司;还有雇人专门打游戏“制造”虚拟货币并出售的“造币厂”,这在一些地区俨然成了“地方产业”,把大量青少年拴在电脑前做了职业玩家。这绝对不是值得提倡的“新经济”,属于浪费资源、社会污染巨大的所谓“产业”。
周洪宇代表同时建议:由有关部委共同参与,联合行动,尽快为网络游戏立法,同时从网站、网吧着手,规范运营商的盈利模式,禁止网络虚拟财物与现实货币交易,并打击非法私服和外挂。
首例虚拟财产案双方对判决均不满意
2004年12月,全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终审判决结果公布,23岁的网游《红月》玩家李宏晨拿回了他丢失的“装备”。 此前,河南游戏玩家李宏晨曾花费两年时间、两万余元现金,积累和购买了网络游戏《红月》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后这些装备全部丢失。经查,这些装备转移给了另一个玩家。李宏晨在向游戏运营商索要盗号者的具体资料被拒绝后,以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将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失的装备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判决运营商对李宏晨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对这个结果,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满意。
上海商建刚律师还认为,本案的判决将无法执行。“装备的标识码是唯一的,不能再造。本案判决只有两种办法执行。其一,势必要运营商修改游戏程序,重新创造一个功能相同的装备(item),这将影响游戏的公正性;其二,将这些item从现在所有人的账号上拿走,就将会引起其他ID的不满,甚至可能引起另一场诉讼。”
(来自:南方新闻网 撰文:记者李宽宽实习生宋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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